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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或成三中全会后个新征税种
发布时间:2015-06-16浏览次数:1289返回列表
从2007年明确“环境税”立法至“环保税”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经8年。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研究、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共同起草。根据意见稿,环保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称,此举亦能倒逼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
目前仅4类污染纳入征税范围
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初步被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致。此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如意见稿所规定,只有4类污染被纳入征税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环保税初期征税范围不宜过宽,随着新环境问题的出现以及环评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来应逐步扩宽征税范围。同理,们认为终环保税的征收也将不仅局限于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所有污染环境的主体都会被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