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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LB-7021便携式直读式快速油烟监测仪路博

  • 产品/服务:《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LB-7021便携式直读式快速油烟监测仪路博
  • 型 号:《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 品 牌:青岛路博
  • 单 价:面议 
  • 更新日期:2024-02-27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浏览次数:1193
产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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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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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内容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低去除效率。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999年出台了《GWPB 5-200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并于2001年颁布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这一标准要求所有餐饮业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2001年颁布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中规定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h。

4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

5其它规定

5.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监测

6.1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6.2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m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 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6.4 采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 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6.6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式中: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

Q测-实测排风量,m/h;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

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

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

7标准实施

7.1 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7.2 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

7.3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7.4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标准的附录)

LB-7021型便携式(直读式)快速油烟监测仪
可以在现场立即得到的油烟排放数据,快速方便,灵敏度高,重复稳定性好,大大提高了烹饪油烟的监测效率。该产品经过大量环境监测部门使用,反映良好。
主要特点:
 1.现场实时检测,实时显示油烟排放实际浓度值;
2. 全自动测量,检测精度高,数据重复性好;
3. 采样间隔可在2-15之间设定,自动计算并显示油烟排放的平均值,大值,小值;
4. 操作简单方便,只需按几个键即可完成;
5. 低的运行和维护费用;
6. 可检测其他各种非食用油油烟;
7. 内置打印机,方便数据记录保存;
8. 满足环保部《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HJ2526-2012)
适用范围:
1. 餐厅、饭馆、食堂等单位烹调油烟浓度的现场监测
2. 检测油烟发生器性能和油烟净化器的净化效率
3. 非食用油烟(如沥青烟,松香烟等)产生场所的有害烟雾浓度检测
4. 其他有毒烟雾的监测
技术参数:

测量范围:


   油烟:

 0~60 mg/m³

   风速:

  0-20 m/s

   静压:

  0-10 kPa

   温度:

  -20℃—80℃

   湿度:

  0%—95%(无凝结)

油烟精度:

 ±0.2 mg/m³,当浓度≤4 mg/m³,±5% ,当浓度>4mg/m³

油烟分辨率:

 0.1 mg/m³

预热时间:

 3分钟

电源:

 AC 220V+10%,50Hz

功耗:

 ≤200W

工作环境:

 -20~50℃,湿度低于90% RH

主机尺寸及重量:

 360×260×150 mm          3.5kg

采样探头尺寸及重量:

 800mm                     3kg

压力及温湿度检测探头

  长700mm                          重约2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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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7663962203

手机:18366208632

传真:0532-80687585

邮件:316818574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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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站:http://www.lubojiany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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