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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计量、仪器、仪器校准之间的区别二

发布时间:2013-03-22浏览次数:1688返回列表

 计量基础  一、计量的内容、分类和特点    ()计量的内容   自然界的一切现象或物质,都是通过一定的""来描述和体现的。也就是说,"量是现象、物体或物质可定性区别与定量确定的一种属性"。因此,要认识大千和造福人类,就必须对各种""进行分析和确认,既要区分量的性质,又要确定其量值。计量正是达到这种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从广义上说,计量是对""的定性分析和定量确认的过程。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计量学是关于测量的科学,它涵盖测量理论和实践的各个方面,而不论测量的不确定度如何,也不论测量是在哪个领域中进行的。为了经济而有效地满足社会对测量的需要,应从法制、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开展计量管理工作。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计量的对象主要是物理量。在历,计量被称为度量衡,即指长度、容积、质量的测量,所用的器具主要是尺、斗、秤。随着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量的对象逐渐扩展到工程量、化学量、生理量,甚至心理量。与此同时,计量的内容也在不断地扩展和充实,通常可概括为六个方面:   (1)计量单位与单位制;   (2)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包括实现或复现计量单位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与工作计量器具;   (3)量值传递与溯源,包括、校准、测试、检验与检测;   (4)物理常量、材料与物质特性的测定;   (5)测量不确定度、数据处理与测量理论及其方法;   (6)计量管理,包括计量保证与等。   ()计量的分类   计量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根据其作用与地位,计量可分为科学计量、工程计量和法制计量三类,分别代表计量的基础性、应用性和公益性三个方面。   (1)科学计量是指基础性、探索性、先行性的计量科学,它通常采用新的科技成果来准确定义和实现计量单位,并为新的科技发展提供可靠的测量基础。   (2)工程计量,又称工业计量,是指各种工程、工业、企业中的实用计量。随着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和复杂性的增大,为保证经济贸易化所必需的一致性和互换性,它已成为生产过程控制不可缺少的环节。   (3)法制计量是指由政府或授权机构根据法制、技术和行政的需要进行强制管理的一种社会公用事业,其目的主要是保证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控制、社会管理等有关的测量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计量属于的基础事业。它不仅为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发展提供技术基础,而且有利于大程度地减少商贸、医疗、安全等诸多领域的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   ()计量的特点   计量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及法制性四个方面。   (1)准确性是指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的一致程度。由于实际上不存在完全准确无误的测量,因此在给出量值的同时,必须给出适应于应用目的或实际需要的不确定度或可能误差范围。所谓量值的准确性,是在一定的测量不确定度或误差限或允许误差范围内,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2)一致性是指在统一计量单位的基础上,无论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计量器具,以及由何人测量,只要符合有关的要求,测量结果应在给定的区间内一致。也就是说,测量结果应是可重复、可再现(复现)、可比较的。   (3)溯源性是指任何一个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都能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与测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这种特性使所有的同种量值,都可以按这条比较链通过校准向测量的源头追溯,也就是溯源到同一个测量基准(基准或基准),从而使其准确性和一致性得到技术保证。   (4)法制性是指计量必需的法制保障方面的特性。由于计量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量值的准确可靠不仅依赖于科学技术手段,还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的保障。特别是在对国计民生有明显影响,涉及公众利益和可持续发展或需要特殊信任的领域,必须由政府起主导作用,来建立计量的法制保障。   由此可见,计量不同于一般的测量。测量是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一般不具备、也不必完全具备上述特点。计量既属于测量而又严于一般的测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狭义地认为,计量是与测量结果置信度有关的、与测量不确定度联系在一起的一种规范化的测量。  二、计量的法律和法规    我国现已基本形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的计量行政法规、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计量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是调整计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596经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8671日起施行。   《计量法》是管理计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高准则。《计量法》共635条,基本内容包括:(1)计量立法宗旨;(2)调整范围;(3)计量单位制;(4)计量器具管理;(5)(6)计量授权;(7)计量认证;(8)计量纠纷的处理;(9)计量法律责任等。   制定《计量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的利益不受侵犯。   《计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和调解计量纠纷,以及进行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它侧重调整单位制的统一以及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有关家庭自用、教学示范用的计量器具一般不在《计量法》的调整之列。   ()计量法规   1.计量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依据《计量法》所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计量单位的命令》等。   (2)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计量法规。   2.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性的单项计量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计量规程等。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计量管理办法。例如:《国防管理条例》、《农业部部级质检中心验收和计量认证程序》等。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管理办法。例如:《上海市管理条例》、《河北省计量管理条例》、《南京市计量管理办法》等。  三、量值溯源、校准和    ()量值溯源体系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计量基准或计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称为量值溯源性。   这种特性使所有的同种量值,都可以按这条比较链,通过校准向测量的源头追溯,也就是溯源到   (2)得出标称值偏差的报告值,并调整测量仪器或对其示值加以修正;   (3)给标尺标记赋值或确定其他特性值,或给参考物质的特性赋值;   (4)实现溯源性。   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对其通常应作统一规定,特殊情况下也可自行制定。校准的结果可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也可用校准因数或校准曲线等形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