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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设备校准管理通则

发布时间:2012-12-10浏览次数:2136返回列表


1 目的 对测量设备进行有效控制,以保证其量值传递的准确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军工产品实现过程中监视测量设备的计量周期校准管理,以及封存停用测量设备的监督管理,对公司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其它监视测量设备的计量周期校准管理也可参照执行。
3  职责
3.1  计量部门对高测量标准的周期送检和测量设备量值传递的准确性负责。
3.2  计量部门对测量设备实行强制校准,对校准的准确性负责。
3.3  计量部门负责公司测量设备的周期校准管理工作。
3.4  测量设备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必须按规定期限对测量设备进行送检。
3.5  测量设备的使用部门对封存停用量仪的存放保管负责。
4 定义 测量设备:进行测量所需的测量器具、测量标准、标准物质、辅助设备及其技术资料的总称。 计量确认:为确保测量设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所需要的一组操作。 :由计量技术机构确定并证实测量器具是否完全满足规定要求而做的全部工作。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标准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5 程序要点
5.1 计量检测项目的分配a) 计量部门负责长度、热学、力学、电学计量量值传递工作。 b) 本企业无法校准的测量设备,由计量部门通知设备购置或使用部门委托具有校准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或校准。
5.2  外购、新制测量设备的验收 a) 外购的测量设备由购置单位验收后,持出厂合格证随货一起到计量处进行入厂复验,合格后入库;计量员合格后,统一进行编号,并纳入计量管理台帐控制管理。 b) 自制的测量设备,由承制单位持检验合格证入库。 c) 使用单位派专人到工具库根据生产工艺领取所需测量设备,领取人持出库单随货一起到计量部门进行登记、校准并确认校验周期后方可投入使用。 d) 人员对校准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出据返修单,由使用单位退交工具制作单位返修,返修后的测量设备,应再次经校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3  测量设备的校准周期确认
5.3.1 新购置的测量设备如有相应的规程,按规定周期执行。无相应规程的则由实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计量人员根据供方提供的资料、使用频率、环境条件、测量准确度等因素制定适用的校准规范并确定周期时间间隔。
5.3.2 测量设备的校准周期确定一般依据以下原则: a) 测量设备的性能,特别是长期稳定性和可靠性的程度。 b) 使用的频繁程度。 c) 使用条件和维护保养能力。 d) 历年的合格率。 e) 影响测量设备准确度和长期稳定性的其它因素。
5.3.3 专用测量设备的周期,工艺上明确规定的,执行工艺规定的周期,无明确规定的一般由计量人员依据生产批量、使用频次、实际磨损情况,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周期。
5.3.4  测量设备周期一旦确认,不得随意改动,否则视为不合格。
5.3.5 新购置的测量设备经校准合格后,统一编号,在确定周期后,纳入本部门的管理台帐中。
5.4  在用测量设备的周期校准 a)计量部门业务管理科应对本公司在用测量设备根据校准周期建立管理台帐,编制“周期校准表”和“校准计划”。 b) 测量设备由使用单位(兼职)计量管理人员按计量部门下发的校准计划,确保在有效日期前送检,送检时应附带原校准证书。 c)测量设备校准合格后由计量人员填写校准证书,粘贴计量确认标识(因条件所限或手持不便粘贴的除外)。 d)对所有已完成校准的测量设备由计量管理员登记其校准信息,纳入下一周期管理。
5.5  测量设备的使用 a) 在用测量设备实行强制周期,确保周检率达。 b) 在用测量设备必须具有校准证书及合格标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5.6  对不合格测量设备的处理
5.6.1  经发现下列情况的测量设备视为不合格  ——示值、精度、性能达不到指标要求  ——超过规定的周期  ——损坏、过载、误动作、工作不正常、出现可疑点  ——封签被损坏  ——零件损坏或短缺  ——不符合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
5.6.2  不合格测量设备的控制 a) 在校准或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测量设备,计量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及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应通知使用部门对该测量设备出具数据的有效性进行评审或追溯。 b) 某些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可能满足特定使用要求,可根据使用要求出具“准用”、“限用”标识,规定使用地点和时间或改做专用器具使用。 c) 对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应填写测量设备修理通知单,由计量部门修理,并做好测量设备修理原始记录。对计量部门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由购置或使用部门协作,委托制造厂商或专业修理部门修理。 d) 凡经修理或调整的测量设备必须再次进行计量确认。 e) 经修理仍不合格的测量设备,经室主任签署意见作出报废或降级使用,并办理有关手续。 f) 对准用和限用的测量设备,使用方必须按准用或限用范围要求使用,否则视为无效。
5.6.3 对固定的不合格测量设备应用贴标签的方式进行标识。
5.7  封存停用量仪的控制管理
5.7.1 对于本单位新购置(或以前购置未上管理台帐的)、已封存停用的测量设备,以及生产现场固定摆放的停用、禁用测量设备,各部门应建立管理台帐(无编号的计量器具可统一送计量处进行编号),确保帐、物相符,同时将台帐明细一式两份报送计量处,经计量处负责人签字审批并加盖公章后,一份留计量处备案,纳入计算机管理台帐,一份返原单位保存管理。
5.7.2 封存停用量仪应按现场管理规定分类存放,要求与在用量仪的存放地点隔离,存放区域应粘贴明确标识,个别必须在生产现场固定摆放的封存停用测量设备应粘贴计量确认标识,随设备和生产线一起封存停用不可随意拆卸的量仪可随设备或生产线统一办理封存停用。
5.7.3 新办停用的量仪应在有效期前一个月向计量理化处申报,使用部门出具停用申请(一式两份),具体要求同 5.7.1。
5.7.4 原使用部门对封存停用量仪的存放、保管维护负责。
5.8  测量设备的搬运、维护和储存 测量设备在送检、校准及存放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测量设备的计量性能和其它功能失效或受到损害。
5.9人员控制 计量校准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上级计量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计量人员资格证书。
5.10环境控制     测量设备校准环境,应符合规程和测量设备使用条件要求。
5.11测量设备的计量档案管理
5.11.1 档案的形成 a) 测量标准装置从建立、使用、计量确认直至撤消或报废全过程的记录。 b) 测量设备确认过程的记录;校准证书的副本。 c) 周期校准计划、周检任务通知书的副本。 d) 系统图、量传关系图、有关规程、校准规范。 e) 有关计量工作的法令、法规、上级计量文件(副本)。   
5.11.2 计量档案管理  a) 计量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并按档案管理条例进行编号整理。 b) 计量部门内部人员借阅可直接向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外单位借阅必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c) 档案的保存时间      ——由(5.11.1.a)形成的档案资料,在测量标准装置批准撤消或报废二年后销毁。      ——由(5.11.1.b、c)形成的档案资料,保存三年后销毁。      ——其它形成的文件一般长期保存。      ——每年清理一次档案,认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销毁。 ——任何形式形成的档案材料,销毁必须登记并经领导签字同意。   附图一:计量校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