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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2浏览次数:799返回列表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2007年3月1日实施的《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按照SJ/T 11364-2006的要求加贴标识(在信息产业部网站上可以下载标识样本)
《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生产者应当逐步减少并淘汰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PBDE)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对于不能完全淘汰的,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标准的有关规定。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
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纳入3C管理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标注,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标注标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