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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意见出台

时间:2018-08-30 点击数:6124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意见》,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作出部署,为打赢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推进生态立区战略实施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经过多年的发展,宁夏的环境监测能力已基本能满足现实需要,但由于种种原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仍然存在问题。如何预防、查处、破解这些问题,是当前环境监测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
  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宁夏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宁夏将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提升。
  通过环境监测改革,到2020年,宁夏将实现区、市、县三级环境监测网络全覆盖并联网,包括水、大气、土壤、噪声、生态、辐射和重点污染源7大监测网络及其预报预警系统,共1800多个点位。其中,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位45个,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站)115个,土壤环境监测点位528个,噪声环境监测点位1064个,农村监测点位30个、辐射环境监测点位62个。
  《实施意见》次构建了系统完善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设置了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切实落实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严惩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等方面内容。
  除此之外,《实施意见》指出,要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的监测行为,督促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凡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要承担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的连带责任。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对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还要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数据质量“谁委托谁把关,谁监测谁负责”。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要主动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包括超标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浓度、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要承担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的连带责任。同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将纳入全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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